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恢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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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恢232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恢232号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8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49728493.76元的简易征收项目分包发票或材料、设备租赁发票和 49757629.80元的简易征收项目分包发票;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495799.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0日计算至开具发票之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受偿违约金487725.54元,原执行案号(2021)浙1181执721号于2021年9月10日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现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已开具涉案票据给申请执行人且履行剩余违约金195900.7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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