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登芬、陈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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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651号案件名称
史登芬、陈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史登芬;陈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史登芬,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江县青龙街道。被执行人:陈超,男,住德江县安化街道团结社区。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史登芬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陈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强制执行过程中,陈超于2021年9月2日已支付史登芬30000元(陈超支付史登芬现金),史登芬与陈超于2021年9月2日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史登芬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如果年底工程款拨付即一次性付清尚欠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范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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