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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玉、李选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1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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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1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成玉、李选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成玉;李选高;陈长爱;王佳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成玉,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选高,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汉滨区金州康城,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长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城,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佳蝶,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安康市宏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选高,系公司总经理。刘成玉与李选高、陈长爱、李伟、王佳蝶、安康市宏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成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刘成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佳蝶在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城投西津城小区有房产登记,本院依法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案件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加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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