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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锦华、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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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645号
  • 案件名称

    阚锦华、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阚锦华;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阚锦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58号法定代表人:康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启越,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阚锦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阚锦华与都城公司及案外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阚锦华与都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阚锦华与案外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后,都城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即行裁判不妥。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阚锦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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