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锦华、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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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645号案件名称
阚锦华、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阚锦华;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阚锦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58号法定代表人:康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启越,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阚锦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都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阚锦华与都城公司及案外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阚锦华与都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阚锦华与案外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后,都城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即行裁判不妥。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阚锦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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