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维、郭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642号案件名称
王红维、郭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红维;郭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性。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旬邑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陕0429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消费。本院认为,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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