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林殿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0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025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林殿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林殿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025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8900P。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精田,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殿清,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殿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