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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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225号案件名称
龙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225号原告:龙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云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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