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心彦、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9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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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9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心彦、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欧心彦;杨志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910号之一原告:欧心彦,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杨志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欧心彦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欧心彦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心彦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欧心彦负担。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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