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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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951号案件名称
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951号申请人: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家艺中心4-1518。法定代表人:陆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梅,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沈恒山。申请人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万 杏书 记 员 卢潇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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