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胜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82民初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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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1254号案件名称
计胜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计胜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82民初1254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3398。负责人:吴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行员工被告:计某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707150056。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彬州支行)与被告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与被告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银行彬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共计6190.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证件等资料,原告审查并同意被告的申请。2018年4月8日经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核通过向被告发放了个人信用卡。被告在后来使用中透支信用卡,连续21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原告派人多次上门或电话催要,偿还了借款本金,现仍然下欠原告违约金305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632.22元、利息1502.18元,合计6190.4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计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现资金紧张,不能立即偿还,请求分期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信用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对下欠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的事实无异议,其应当按合同履行支付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违约金305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632.22元、利息1502.18元,合计619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凯 人民陪审员 景 亚 群 人民陪审员 叱干彬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理 房 明 书 记 员 姚 欢附:一、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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