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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根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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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19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根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根生;陈海英;邓四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198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丰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峰支行行长,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付根生,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陈海英,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邓四清,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根生、陈海英、邓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孙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勇江书 记 员 向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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