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里成运输有限公司、宫雪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财保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财保13号案件名称
随州市里成运输有限公司、宫雪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随州市里成运输有限公司;宫雪珍;刘梓汐;雷鸿雁;刘志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财保13号申请人:刘志常,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雷鸿雁,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宫雪珍,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刘某某,女,201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叶小峰,(实习),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随州市里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3MA498Y016X。法定代表人:熊大会。申请人刘志常、雷鸿雁、宫雪珍、刘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随州市里成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名下的固定资产350000元内进行查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常、雷鸿雁、宫雪珍、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请求将被申请人随州市里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3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额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3年。三、案件申请费22700元,由申请人刘志常、雷鸿雁、宫雪珍、刘某某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东英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园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2执保615号 下一篇 四川中铸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长市润昌电子厂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7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