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芹、许飞等定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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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523号案件名称
周芹、许飞等定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芹;许飞;淮安楚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周芹,女,1977年05月19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许飞,男,1982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被执行人:淮安楚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许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芹与被执行人许飞、淮安楚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淮安楚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飞共同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周芹购房款33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淮安楚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飞共同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周芹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淮安楚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飞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4、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相关债权,未执行标的4394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被本院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建平审 判 员 陈国兰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成书 记 员 朱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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