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飞、南京岚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3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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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3661号案件名称
孙玉飞、南京岚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玉飞;南京岚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3661号原告:孙玉飞,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帅堂,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岚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志强,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天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城,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生,住,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雨,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飞与被告南京岚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8月25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孙玉飞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玉飞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审 判 长 张红克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亚菲书 记 员 王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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