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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长江、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9民初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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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094号
  • 案件名称

    汤长江、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田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汤长江;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民初1094号原告:汤长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潞城屯那燕。负责人:徐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彬,广西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长江与被告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汤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6月、7月份工资共2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至10月在被告任加工厂厂长,期间,被告只向原告支付8月、9月、10月份三个月工资,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5月、6月、7月份三个月的工资共21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提起诉讼,本案涉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现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尚未确认,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原告汤长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乃雄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昀书 记 员 潘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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