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长江、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9民初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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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094号案件名称
汤长江、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田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汤长江;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民初1094号原告:汤长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潞城屯那燕。负责人:徐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彬,广西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长江与被告田林县万盛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汤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6月、7月份工资共2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至10月在被告任加工厂厂长,期间,被告只向原告支付8月、9月、10月份三个月工资,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5月、6月、7月份三个月的工资共21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提起诉讼,本案涉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现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尚未确认,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原告汤长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乃雄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昀书 记 员 潘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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