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良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30民初15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30民初1592号
  • 案件名称

    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良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良生;王昔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初1592号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72515748。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贺良生,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王昔娇,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良生、王昔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慧聪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初1592号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72515748。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贺良生,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王昔娇,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良生、王昔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慧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