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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史健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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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39号
  • 案件名称

    杨斌、史健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斌;史健;王云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39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在,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史健,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王云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史健、王云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健、王云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斌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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