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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雷海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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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雷海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雷海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 负责人:董佳音。 委托代理人:俞军、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雷海深,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雷海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海深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雷海深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17364.23元;支付利息3177.09元、罚息486.08元、复息58.33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8.9%,复息、罚息按年利率13.35%,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20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申请执行费1749元,案件受理费13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雷海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雷海深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雷海深名下公积金账户,缴存单位为XXX有限公司,至2021年6月9日账户余额为XXX元,目前暂未符合扣划条件。本院向XXX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海深的工资等全部收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均暂未收到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雷海深在XXX有限公司缴纳的保险项下的现金价值(保单编号XXX),保险性质为平安福、重疾、意外。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雷海深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雷海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顾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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