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朝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建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9民初2271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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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9民初22718号之三案件名称
苏州朝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建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顾建中;苏州朝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杰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9民初2271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顾建中,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申请人:苏州朝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申请人:张杰,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与顾建中、苏州朝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沪0109民初22718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6,85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建中、苏州朝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杰银行存款146,857.69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静法官助理 夏梦书 记 员 侯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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