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伟华、陈乃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4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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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467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伟华、陈乃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薛伟华;陈乃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467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薛伟华,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陈乃春,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1)苏129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本金28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3月26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3月27日。(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23日、3月31日、7月28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3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向被执行人陈乃春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有财产线索反馈;4.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未发现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2021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被执行人陈乃春银行存款1812.47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762.4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陈乃春名下苏M×××××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762.47元,缴纳执行费50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6月24日,书面约谈。(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91民初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士清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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