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铎、周地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89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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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892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祥铎、周地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祥铎;周地球;王克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8923号之一原告:王祥铎,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良,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地球,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王**荣,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王祥铎与被告周地球、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祥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祥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5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815元,由王祥铎负担。审 判 员 史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 瑜书 记 员 薛玥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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