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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执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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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保11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执保11号李建华: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庄青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8民初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庄青黎名下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2195664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李建华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庄青黎进行网络查控的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建华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庄青黎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庄青黎名下在银行有开设账户,亦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庄青黎名下有开设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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