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执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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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保11号案件名称
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执保11号李建华: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庄青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8民初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庄青黎名下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2195664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李建华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庄青黎进行网络查控的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建华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庄青黎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庄青黎名下在银行有开设账户,亦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庄青黎名下有开设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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