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积寿、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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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680号案件名称
梅积寿、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梅积寿;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梅积寿,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汉白路车管所对面。法定代表人:乔忠堂,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梅积寿与被执行人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梅积寿劳务工资1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1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费9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不动产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乔忠堂于2011年注册登记的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业,办公用房系租赁,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案件12案,涉案执行标的610万余元未履行,其个人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乡县岭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劳务工资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周治锋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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