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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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747号案件名称
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747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4279668U,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木香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0512742M,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曹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少红,该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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