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敏、由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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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83号案件名称
马玉敏、由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玉敏;由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83号申请人:马玉敏,女,汉族,1958年1月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由丹,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马玉敏申请执行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玉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由丹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由丹账户存款,冻结由丹在公积金账户存款,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马玉敏要求将被执行人由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马玉敏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由丹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玉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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