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霞与朱虹燕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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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261号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朱虹燕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艳霞;陈龙;朱虹燕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261号原告:王艳霞,女,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朱虹燕,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陈龙,身份信息不详。上列当事人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燕法官助理 顾颖琦书 记 员 梅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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