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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霞与朱虹燕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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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261号
  •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朱虹燕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艳霞;陈龙;朱虹燕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261号原告:王艳霞,女,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朱虹燕,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陈龙,身份信息不详。上列当事人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燕法官助理  顾颖琦书 记 员  梅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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