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朝、张胜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517罗玉瑾终本(2021)陕0112执5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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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17号案件名称
张明朝、张胜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517罗玉瑾终本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明朝;张胜轩;罗玉瑾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17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瑾,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明朝,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胜轩,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瑾与被执行人张明朝、张胜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631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27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朝名下有房屋一套,因本案标的较小,房屋价值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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