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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朝、张胜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517罗玉瑾终本(2021)陕0112执5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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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17号
  • 案件名称

    张明朝、张胜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517罗玉瑾终本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明朝;张胜轩;罗玉瑾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17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瑾,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明朝,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胜轩,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瑾与被执行人张明朝、张胜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631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27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朝名下有房屋一套,因本案标的较小,房屋价值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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