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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炎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702执恢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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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702执恢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炎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炎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702执恢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58-12号。法定代表人:朱铁庄。被执行人韩炎博,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与被执行人韩炎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炎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炎博名下有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河北村面积1231.1平方米的冷库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00154)的50%份额,因其未履行本案债务,故对上述房产属于韩炎博名下部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炎博名下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河北村面积1231.1平方米的冷库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00154)的50%份额,(查封限额为本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春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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