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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亚新、陈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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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34号
  • 案件名称

    廖亚新、陈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廖亚新;陈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廖亚新,女,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执行人:陈松,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平利县兴隆镇。关于廖亚新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廖亚新偿还借款2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松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陈松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廖亚新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执行了被执行人陈松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平利县兴隆镇新场街村(原冠河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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