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91号
  • 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贺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1号原告:贺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6日,初中文化,住合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L2071A。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张坤,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14日,高中文化,住西安市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贺军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贺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一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撤回对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杨  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武威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