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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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91号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贺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1号原告:贺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6日,初中文化,住合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L2071A。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张坤,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14日,高中文化,住西安市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贺军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贺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一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撤回对被告西咸新区XX城坤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杨 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武威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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