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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阳、彭浩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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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从阳、彭浩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从阳;彭浩伦;彭建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从阳(曾用名张**),女。被执行人:彭浩伦,男。被执行人:彭建国,男。申请执行人张从阳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浩伦、彭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恢复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恢复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浩伦、彭建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76,623元或查封、拍卖、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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