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阳、彭浩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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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从阳、彭浩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从阳;彭浩伦;彭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从阳(曾用名张**),女。被执行人:彭浩伦,男。被执行人:彭建国,男。申请执行人张从阳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浩伦、彭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恢复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恢复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浩伦、彭建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76,623元或查封、拍卖、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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