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红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2021)京0112刑更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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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刑更18号案件名称
宋永红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永红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京0112刑更18号罪犯宋永红,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2020年12月2日,本院作出了(2020)京0112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永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前,罪犯宋永红以患有脑梗死、慢阻肺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对罪犯宋永红进行了病情诊断,罪犯宋永红被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罪犯宋永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的条件。本院依法征求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经查,罪犯宋永红确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宋永红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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