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有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22民初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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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22民初1273号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有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有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22民初1273号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莲花,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有义,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有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智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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