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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招万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5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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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5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招万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招万;江绍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孙荣校,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江招万,男,1982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江绍省,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2551.5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招万、江绍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江招万、江绍省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招万、江绍省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派力奥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绍省名下,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2551.52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340元、执行费1438元。 因被执行人江招万、江绍省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招万、江绍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江招万、江绍省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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