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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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43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子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31号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鸿博锦绣花园54号楼四、五单元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才雄,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博,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子平,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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