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潘向东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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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恢238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潘向东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潘向东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法库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法库县。负责人: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洋,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潘向东,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法库县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潘向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贴公告时间以及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时间,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自行拆除,申请执行人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拆除,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但申请执行人未组织人力、物力到现场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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