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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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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14号
  • 案件名称

    袁某、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沐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袁某;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向军,四川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2530836E,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614。法定代表人:杨疆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袁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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