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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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14号案件名称
袁某、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某;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向军,四川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2530836E,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614。法定代表人:杨疆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袁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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