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光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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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光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光;刘中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光,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刘中叶,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6日,住河南省开封县,身份证号码410224196801165645。本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光、刘中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光、刘中叶名下51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张鹏审判员景冬果审判员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阴利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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