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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华、罗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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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265号
  • 案件名称

    王章华、罗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章华;罗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章华,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罗勇,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王章华申请执行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被本院依法冻结,申请人表示不要求进行扣划,其名下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949号民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胜审 判 员 胡 翔审 判 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紫霞书 记 员 杨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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