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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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恢143号案件名称
祝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童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田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童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田某某、童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扣除之前已交纳的案款,被执行人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16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上述16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案款,如无法按期足额履行上述16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按照原调解书载明的数额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先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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