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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育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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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72号
  •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育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育新;衣海艳;衣海峰;许雪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民主街。法定代表人:王鸿,系行长。被执行人:马育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衣海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衣海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许雪,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育新、衣海艳、衣海峰、许雪公证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信维证内经字第3053号执行证书内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4万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信维证内经字第305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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