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昌容与曹绪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68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6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昌容与曹绪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昌容;曹绪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6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昌容,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曹绪龙,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昌容诉被执行人曹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1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7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曹绪龙下落不明,未到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由于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垫江县的不动产,本院根据本案标的额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垫江县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均设立有抵押登记,本案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李昌容不申请对上述查封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工商信息、财产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6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审  判  员  王明江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