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纵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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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488号案件名称
浙江纵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浙江纵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488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23200375W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改来,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利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浙江纵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7PMN2X法定代表人:张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纵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纵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卫 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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