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斯然与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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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401号案件名称
王斯然与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斯然;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401号原告:王斯然,女,1995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鹭,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谢敏。原告王斯然诉被告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同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斯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斯然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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