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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斯然与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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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401号
  • 案件名称

    王斯然与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斯然;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401号原告:王斯然,女,1995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鹭,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谢敏。原告王斯然诉被告上海草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同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斯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斯然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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