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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姣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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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392号
  •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姣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姣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9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姣银,住湖北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姣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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