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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夏永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8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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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43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夏永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夏永斌;孙雪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437号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QEN5U7Y,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990号。负责人:杨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斌,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孙雪仁,男,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8667554200,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4号。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夏永斌、孙雪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永斌、孙雪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林城人民陪审员  王慧岚人民陪审员  吕丹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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