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尔的、邹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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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194号案件名称
吉布尔的、邹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吉布尔的;邹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194号原告:吉布尔的,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克石铁子(原告叔叔),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被告:邹民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49号。原告吉布尔的诉邹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吉布尔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布尔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海来五立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194号原告:吉布尔的,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克石铁子(原告叔叔),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被告:邹民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49号。原告吉布尔的诉邹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吉布尔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布尔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海来五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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