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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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989号案件名称
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989号原告: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银河湾小区门口天桥-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XT8N03J。法定代表人:梁玉富,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海彪,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修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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