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王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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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660号案件名称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王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王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660号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80605552,住所地泰兴市长征北路祥生熙园。法定代表人:陈必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许,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王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小翠书 记 员 朱 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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