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被执行人龚韦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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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4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被执行人龚韦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被执行人龚韦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被执行人龚韦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1569.56元、利息和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保全费合计1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2787.47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的书面说明,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5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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